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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方式 | 电子交易合同 | 交易品种 | 交易报价/成交价 | 交易时间 | 交易费用 | 交易一般规定 | 涨跌幅限制制度 | 订货量限制制度
交易管理  
 


1、交易方式

  通过本市场网上交易系统报价,签订或转让电子交易合同进行钢材购销。

2、电子交易合同

  电子交易合同是指交易会员为约定彼此间的买卖行为,通过本市场的网上交易系统签订的合同。
可约定的内容有:交易标的、质量品级、产品规格、交货日、交收地点、交收品牌、出厂日期及是否可转让等。

3、交易品种

  在本市场买卖的钢铁产品必须是在本市场网上交易系统中注册登记的交易品种,且符合买卖双方在电子交易合同中约定的质量执行标准、规定的质量品级,并在本市场指定仓库交收或在买卖双方约定的地点交收。
  本市场远期合同暂定交易品种为:螺纹钢、热轧卷板。

4、交易报价/成交价

  交易报价指符合相关网上交易合同中标明质量标准的交易品种在约定交收地点交收的含增值税价格。
  市场的报价货币为人民币,报价单位为元/吨,最小变动价位为1元/吨,在远期合同交易模式下交易单位为批,建筑类钢材每批5吨,热卷板每批25吨,每笔交易买卖数量须是交易单位的整数倍。

5、交易时间

  每周一至周五(国家法定节假日除外)
  远期合同交易模式下:9:30-11:30

6、交易费用

  本市场按1元/吨的标准向交易会员收取交易手续费。
  本市场可根据实际情况调整手续费收费标准。

7、交易一般规定

  a、签署与交易有关的责任文件(含数据电文)
  b、交易会员签订买进货物的电子交易合同时,须按照本市场相关规定向本市场分期交付货款,将购买指令输入本市场网上交易系统。
  c、交易会员签订卖出货物的电子交易合同时,须提交在本市场登记注册的仓单,将卖出指令输入本市场电子交易系统。如货物暂未登记注册成仓单,须按照本市场相关规定向本市场提供有货证明,并交付仓单担保金。
  d、买卖指令经本市场网上交易系统撮合成交即生效,成交结果视为双方达成《上海钢联钢铁电子交易有限公司电子交易合同》,具有法律效力,成交价格即为买卖双方签订或转让、受让电子交易合同的价格。本市场对每一交易会员的帐户资金进行测算。当交易会员帐户资金不足或无仓单时,网上交易系统不接受其新的买卖指令。全部或部分未成交指令可以撤销。如未撤销,当天交易结束后则自动失效。

8、涨跌幅限制制度

  远期合同可转让交易模式下本市场通过网上交易系统设置当日交易涨跌限幅,当日涨跌限幅为上一交易日结算价(上一交易日某品种电子交易合同全部成交的加权平均价)的±3%。
  如果连续三个交易日收市时的报价达到涨幅的上限或跌幅的下限,本市场有权及时调整涨跌限幅或采取本市场认为必要的措施。

9、订货量限制制度

  远期合同可转让交易模式下本市场限定每席位最大订货数量为4000批,根据市场交易情况本市场可以调整每席位最大订货量,本市场某电子交易合同的订货量大于同期社会钢材供需总量时,本市场有权要求交易会员停止订立新的电子交易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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